(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何金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金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85号罪犯何金亚,女,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南陵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金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何金亚违法所得41万元。何金亚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2007)马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金亚犯诈骗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何金亚所得354200元。2010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何金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金亚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金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金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