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樊小琴与包杰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琴,包杰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樊小琴委托代理人王瑞粉被执行人包杰宗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凌佩申请执行人樊小琴与被执行人包杰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1、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樊小琴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391.60元(被告包杰宗已付101元);2、被告包杰宗返还原告樊小琴苏琪尔牌电动自行车1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包杰宗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包杰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小琴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包杰宗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樊小琴苏琪尔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履行赔付款13391.6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樊小琴已从交警队领取的6000元(退付被执行人包杰宗),下剩7290.6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苏琪尔牌电动自行车1辆申请执行人樊小琴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102.36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