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7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诉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737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33号。法定代表人戴明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304-4。法定代表人李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委托代理人张怀芹,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诉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及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反诉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均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均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北京奥索博乐国际玩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恒大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付朝晖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