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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李,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王XX,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根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