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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俊与蔡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蔡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80号���告:李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蔡新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蔡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