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俊与蔡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蔡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80号���告:李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蔡新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蔡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