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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5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任山禄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山禄,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5153号原告任山禄,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思云,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山禄诉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山禄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山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山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任山禄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