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施会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祁鹏、杨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会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祁鹏,杨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施会润委托代理人杨晓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委托代理人李明泽被执行人祁鹏被执行人杨宝军申请执行人施会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祁鹏、杨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理赔原告施会润各项费用23172.10元,被告祁鹏赔偿3429.20元,被告杨宝军赔偿6675.32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告祁鹏负担140元,被告杨宝军负担6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祁鹏、杨宝军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施会润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施会润与被执行人齐鹏、杨宝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祁鹏已付申请执行人施会润医药费7723元,扣除调解书中应赔付的3429.20元,下剩4293.80元,申请执行人施会润不予退付,亦不追究被执行人祁鹏今后责任;2、被执行人杨宝军应赔偿的6675.32元医药费,申请执行人施会润不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理赔款23172.10元,申请执行人施会润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403.6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