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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司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司某某,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代理人:高磊,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河北省临西县。原告司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延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未经充分了解,双方于2003年农历1月11日举行了婚礼,2003年12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03年农历12月7日生育女儿郑某丙、2008年农历1月6日生育儿子郑某乙。由于二人属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不把原告当成妻子对待,给原告的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原告2013年3月回娘家分居至今。原告诉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二人,有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甲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农历1月11日举行了婚礼,2003年12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于2003年农历12月7日生育女儿郑某丙、2008年农历1月6日生育儿子郑某乙。原被告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司某某2013年3月回娘家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起诉状、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与被告郑某甲,在婚后夫妻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司某某主张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符合离婚条件。为了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对原告司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艾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