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奉刑初字第11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安徽省灵璧县,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江口街道东江路由南往北行驶。19时30分许,当车行至东江路与四明东路交叉口往北五十米地方时,由于超速行驶、疏忽大意等原因,与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郑某身体相撞,造成被害人郑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奉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叫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且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被告人李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任某、徐某、彭某、陈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调解书、收条、结算票据、领款单、谅解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积极救治,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龙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巧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