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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周权文与王跃琴、傅金其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权文,王跃琴,傅金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周权文。委托代理人:陈天天。被告:王跃琴。被告:傅金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代表人:吴建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权文与被告王跃琴、傅金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权文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权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权文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