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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朗大翠与罗发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朗大翠,罗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42-1号申请执行人朗大翠。被执行人罗发均。申请执行人朗大翠与被执行人罗发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5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200.00元及执行费1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发均向申请执行人朗大翠给付赔偿款5775.00元,双方就下剩赔偿款的给付期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