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符某某犯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6月22日生。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杭州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同月2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被告人符秀侠,女,1987年11月11日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符秀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符秀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与其妻子张丽(在逃)伙同被告人符秀侠,以帮助淮滨县期思镇村民吴某介绍对象为由,将符秀侠介绍给吴某。符秀侠在不同意与吴某处对象的情况下,仍配合许某某、张丽夫妻哄骗吴某,继续与吴某交往,许某某夫妻共从吴某手中骗得两万八千元现金后逃到浙江。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符秀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称,我认罪。被告人符秀侠称,我认罪。张丽把我介绍个吴某,我说不同意,以后这个钱由张丽还。张丽给我买了三套衣服,见面礼500块钱,我之后也给张丽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张丽(在逃)以帮助淮滨县期思镇村民吴某介绍对象为由,将被告人符秀侠介绍给吴某。被告人符秀侠积极配合许某某、张丽夫妻哄骗吴某,保持与吴某交往,许某某夫妻以彩礼、见面礼等借口共从吴某及家人手中骗得两万八千元现金,后逃往浙江省杭州市。被告人许某某逃往杭州后,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杭萧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判决未上诉、抗诉,后生效执行。该案审理时,被告人许某某自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29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了与张丽计议介绍对象谋取钱财,并与被告人符秀侠商量配合,后骗取钱财潜逃的事实经过;2、被告人符秀侠供述了其配合许某某夫妇,假装处对象,并获得衣服等好处的事实。3、被害人吴某陈述了被许某某夫妇以介绍对象为由,被告人符秀侠多次到自己和亲戚家中,被骗钱财的经过;4、证人吴某、许某、吴某等人证言证实了二被告人以介绍对象为由与被害人交往,并索要钱财的事实经过;5、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收条、借条、抓获经过、羁押证明、(2013)杭萧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书在卷;6、辨认笔录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卷。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符秀侠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宣告缓刑之前,还有本案之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被告人符秀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次,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议庭意见为: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许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因犯赌博罪先行羁押二十九日已扣除,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符秀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李 锦审判员 陈 本 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祥(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