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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淑军。被告张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张某已于2013年5月2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向本院起诉刘某,该案案号为(2013)北民初字第408号,经本院受理后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不同案件中进行重复审理,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伟人民陪审员  周永杰人民陪审员  王爱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