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小明与何孝明、芜湖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小明,何孝明,芜湖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姜小明,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何孝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小明与被执行人何孝明、芜湖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