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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小明与何孝明、芜湖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小明,何孝明,芜湖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姜小明,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何孝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小明与被执行人何孝明、芜湖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