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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小兰与张祖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兰,张祖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375号原告刘小兰,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74号7幢1单元14-4,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902015604。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风,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益民街12号3幢2单元4-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兰诉被告张祖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准许原告刘小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小兰负担(原告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