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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谯法执字第6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甲与李乙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甲,李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谯法执字第66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甲,男,1989年出生,汉族,系某某之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乙,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08)谯法执字第666-3号的执行裁定,于2013年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甲在银行的代发工资的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甲在银行的代发工资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