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XX立建陶有限公司、吉达(福建)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晋XX立建陶有限公司,吉达(福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181号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詹智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礼斌,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XX立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耿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华,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达(福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鸿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XX立建陶有限公司、吉达(福建)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借款人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鋆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