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立军、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立军,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云伟。委托代理人:陈军。委托代理人:徐帅。被告:李立军。被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代表人:胡建校。被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长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军、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立军、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45元,减半收取计1212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22.50元,由原告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波江北亚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建贞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