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执字第1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潘正鸿与储红燕、徐正良、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鸿,储红燕、徐正良、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执字第1117-4号申请执行人:潘正鸿。被执行人:储红燕、徐正良、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09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义务。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徐正良名下的苏B182**和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苏B076**、苏B088**汽车共三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仲建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文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崇执字第1117号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正鸿与被执行人储红燕、徐正良、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执字第1117-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徐正良名下的苏B182**和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苏B076**、苏B088**汽车共三辆。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