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绵阳诚达门窗有限公司、王合谦、王建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绵阳诚达门窗有限公司,王合谦,王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2号滨江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昕,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绵阳诚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阳光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合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合谦,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3日。被告:王建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绵阳诚达门窗有限公司、王合谦、王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桌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