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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谢保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保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保进,曾用名建设、赖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涡阳县丹城镇谢庙行政村谢庙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2年4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保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红,被告人谢保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7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保进伙同谢保化、谢保言(二人已判刑)至涡阳丹城镇红旗村南、孟尤村西的田地里盗割100对、200对通信电缆线各140米,价值6720元。2、2007年8月29日��晨,被告人谢保进伙同谢保化、谢保言至涡阳县丹城镇杨刘村南的路东边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00米,价值4720元。3、2007年9月6日晚,被告人谢保进伙同谢保化、谢保言至涡阳县丹城镇徐酒店村东、小王庄村西的路南边盗割50对、100对通信电缆线各100米,价值2400元。4、200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保进伙同谢保化、谢保言至涡阳县丹城镇谢庙西徐庄村南盗割100对通信电缆线140米,价值2240元。综上,被告人谢保进伙同他人盗割电缆线的总价值1608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保进于2011年8月24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2年4月19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被宣布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保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2008)涡刑初字第87号刑��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涡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证人许万顺、孟琴的证言,同案犯谢保化、谢保言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保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保进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保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良义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