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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垒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垒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533号罪犯张垒增,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陵川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张垒增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以(2010)高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张垒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垒增准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