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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鼎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华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鼎市润发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华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鼎市润发贸易有限公司,福鼎市晴川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鼎市新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肖平,曾祖希,周云弟,曾春华,季庆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鼎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福建省华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351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梅传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振建,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璇,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鼎市润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富海新村3幢1号。法定代表人:施肖平。被告福鼎市���川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443号-445号。法定代表人:曾春华。被告福鼎市新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春牛亭(太姥大道443-445号)。法定代表人:曾春华。被告施肖平。被告曾祖希。被告周云弟。被告曾春华。被告季庆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鼎市润发贸易有限公司、福鼎市晴川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鼎市新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肖平、曾祖希、周云弟、曾春华、季庆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华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09元,减半收取203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丽雪人民陪审员  方守挺人民陪审员  施忠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明凤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