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真真与张坤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真真,张坤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宋真真。被告张坤来。委托代理人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真真与被告张坤来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真真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真真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真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XX承担425元。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