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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惠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为了以贩养吸,帮徐某甲(另案处理)贩卖k粉。2013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徐某甲��系并见面后,徐某甲将3小包氯胺酮交给徐某某,让徐某某将其中的2小包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同日15时50分许,徐某某接到胡某某电话后,二人约定在大亚湾区澳头中学初中部门前进行交易。当徐某某将2小包k粉交给胡某某,胡某某将人民币100交给徐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并盘查,当场在徐某某身上缴获k粉1小包及毒资人民币100元,在胡某某身上缴获k粉2小包。经鉴定,在二人身上缴获的k粉均含氯胺酮成分,其中在被告人徐某某身上缴获的一小包k粉净重为0.23克,在吸毒人员胡某某身上缴获的二小包k粉净重为0.7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缴获的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搜查证、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毒品保管证明和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毒资,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保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