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黄正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9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如。200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因盗窃被江西省抚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如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黄正如携带插片等作案工具,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国庆村杨家木桥小区136号,插片开门进入三楼东北间被害人熊芬租房,正准备盗窃财物时听到外面有脚步声而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公诉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黄正如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正如系累犯和犯罪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正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芬的陈述,证人熊大全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正如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正如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正如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决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正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插片1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