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耕强与陶占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耕强,陶占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33号原告:陈耕强,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张中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钧,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占河,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1单元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耕强诉被告陶占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耕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耕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收取1521.50元,由原告陈耕强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