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甪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福林与尤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林,尤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郭福林(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天华五金加工厂业主),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朱庆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坤,女,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林诉被告尤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88元,由原告郭福林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