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喻素香与鲁迪格安斯特饰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素香,鲁迪格安斯特饰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锦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96号原告:喻素香。委托代理人:王慧玲。委托代理人:王智。被告:鲁迪格安斯特饰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RUDIGERERNST。被告:张锦。原告喻素香诉被告鲁迪格安斯特饰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喻素香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素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素香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