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吕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