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郾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吕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