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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印凡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印凡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息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印凡,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印凡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印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1日7时至12月1日14时,被告人陈印凡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将其购买位于息县路口乡岳庙村岳庄组南坡三处片林杨树砍伐共计156棵。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计算,计14.8364立方米(蓄积)。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印凡向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印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森林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行为证明;证人陈清凡、陈学平、郑士友、陈荣凡、胡在照、陈俊凡、方建辉的证言;息县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现场勘验被伐树木根径检尺蓄积计算表及息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印凡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印凡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印凡主动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印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善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