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滕桂兰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桂兰,陶长艳,陶刚,陶静,陶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滕桂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陶长艳,女,汉族。被执行人陶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陶静,女,汉族。被执行人陶长杰,女,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3)北民调确字第102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裁定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调确字第102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