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胡保福申请执行蔡红兵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福,蔡红兵,杨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胡保福,男,汉族。被执行人蔡红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慧玲,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慧玲在银行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