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郑世武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世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45号罪犯郑世武,男,1985年3月7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郑世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以(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2006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民事赔偿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郑世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世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