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曾立群与益阳市中心医院、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立群,益阳市中心医院,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立群。委托代理人罗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曾跃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望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曾立群与被上诉人益阳市中心医院、被上诉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曾立群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立群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曾立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立群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曾立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帆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