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临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临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海南省临高县人,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25日到临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在村里。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2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与本村青年***(已判刑)、***(已判刑)、***(另案处理)等人到临高县皇桐镇美香村附近被害人***承包的香蕉基地,以要基地老板修公路为由与***发生口角而引起打架。林开成、***、***、***四人用木棍等凶器殴打***,致头部、手部和脚部等多处受伤,后经在场群众的劝阻,***及林开成等一伙人才逃离现场。***被打伤后于当天被送到临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临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左前臂及右小腿所受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于1987年4月10日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于2011年8月25日到临高县公安局皇桐镇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的证言;法临字(2004)第018号《鉴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被伤害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方位图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伙同***、林开成等人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莫正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冯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