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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王代洪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王代洪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地址绵竹市广场西37-39号。法定代表人刘应林,行长。被告王代洪,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王代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5599.81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王代洪价值25599.81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