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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鞍山中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鞍山中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寺户弘之,该公司经理。被告:鞍山中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振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中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90元。审判员 : 王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