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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生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生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23号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怀仁县仁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委托代理人苏廷星,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怀仁县金沙滩镇第三作村人,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苏生江,男,1961年9月7日生。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生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朱晨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