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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略阳县宏堰白灰厂、略阳县阳光采掘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略阳县宏堰白灰厂,略阳县阳光采掘队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城关大沟口。法定代表人陈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阳县宏堰白灰厂(简称宏堰白灰厂)。代表人高明洲,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楚宝成,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阳县阳光采掘队(简称阳光采掘队)。代表人杨秀兰。委托代理人袁华生,略阳县横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阳县人民法院(2011)略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辉,被上诉人略阳县宏堰白灰厂的委托代理人楚宝成,被上诉人阳光采掘队的委托代理人袁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略阳县人民法院(2011)略民初字第00402号判决书主文。二、本案发回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诉人持缴费票据办理退费。审 判 长  陆 波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雅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