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顾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