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民初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刘兴权与曹仁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权,曹仁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631号原告刘兴权,男,生于1975年2月27日,。被告曹仁海,男,生于1986年7月3日,原告刘兴权诉被告曹仁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兴权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权的撤诉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刘兴权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侯钟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