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执恢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平仁申请执行陆光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平仁,陆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恢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蒋平仁。被执行人陆光军。申请执行人蒋平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光军给付其投资款75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平仁在灌阳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小流域石漠化项目实施业主资金897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蒋平仁在灌阳县水���畜牧兽医局的小流域石漠化项目实施业主资金8600元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收款单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540120400008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