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胡际飞与卢李英、永康市圣茂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际飞,卢李英,永康市圣茂门业有限公司,卢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803号原告:胡际飞。被告:卢李英。被告:永康市圣茂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成。被告:卢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际飞与被告卢李英、永康市圣茂门业有限公司、卢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际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际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38元,由原告胡际飞负担。审 判 长 朱永革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人民陪审员 王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