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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胡际飞与卢李英、永康市圣茂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际飞,卢李英,永康市圣茂门业有限公司,卢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803号原告:胡际飞。被告:卢李英。被告:永康市圣茂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成。被告:卢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际飞与被告卢李英、永康市圣茂门业有限公司、卢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际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际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38元,由原告胡际飞负担。审 判 长  朱永革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人民陪审员  王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