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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行审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龚秋云、方赛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龚秋云,方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法行审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桥东社区望城路。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龚秋云,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赛红,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2013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龚秋云、方赛红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3年]第087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成亮、曾卫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龚秋云、方赛红系再婚夫妇,方赛红初婚于2001年10月6日生育第一个女孩,于2009年5月23日生育第二个男孩;龚秋云初婚未生育孩子。双方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8日在圳上镇第六人民医院生育一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13年8月11日作出新计生征决字(2013年]第087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龚秋云、方赛红社会抚养费13638元。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新计生催字(2013)第08706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龚秋云、方赛红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3年]第087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龚秋云、方赛红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363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105元,由被执行人龚秋云、方赛红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