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进与刘文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刘文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陈进被执行人刘文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保守才委托代理人魏鹏申请人执行人陈进与被执行人刘文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给付陈进理赔款170200元,被告刘文博赔偿陈进27549.27元(刘文博已赔付40830元)。案件受理费1719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3019元,由被告刘文博负担2113.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进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履行理赔款170200元,被执行人刘文博负担案件受理费2113.3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陈进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2453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