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阳立二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于万申诉刁学维、于显洲,冯英华民间借贷纠纷抗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万申,刁学维,于显洲,冯英华,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阳立二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于万申。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刁学维。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于显洲。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冯英华。申诉人于万申因与被申诉人刁学维、于显洲,冯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辽县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万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0月20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辽市检民抗字(2013)1号民事抗诉书,以辽阳县人民法院(2008)辽县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张晓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笑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