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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永方与张纪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方,张纪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马永方,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张纪红,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原告马永方与被告张纪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永方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方撤回对被告张纪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马永方负担。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