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被执行人杨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虎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虎在工行、农行、建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证劵公司无存款及股票;在车辆管理所也无车辆登记。另被执行人杨虎因金融诈骗犯罪被捕,现在押。其名下房产已被专案组立案处置。被执行人杨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莹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