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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费戴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戴萍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91号罪犯费戴萍,又名费丹萍、费代萍,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马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戴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费戴萍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费戴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费戴萍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费戴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戴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